起重机是工程施工最频繁的特种机械设备,在变电一次安装中也是被广泛普遍使用,也是变电一次安装过程中作业风险最高的施工工序之一,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作业风险,我们有必要对变电站的起重吊装作业进行梳理。
一、汽车式起重机介绍
汽车式起重机是变电一次安装中使用最多的起重机,其结构图如下:
简单说明下各个结构的作用:吊钩(主钩):通常使用的吊钩,承载大、速度慢;副钩:通常起辅助作用,使用时承载小、速度快,一般提升小物件;驾驶室:吊车移动的驾驶室;吊臂(锰钢大臂):多节可伸缩,支撑吊索起吊物体;液压油缸:液压支撑吊臂起吊;钢丝轮胎:移动行驶;外齿转盘:吊机旋转部件,可实现吊臂各角度旋转;吊车操作室:驾驶员控制吊车起吊的地方;液压支腿:一般汽车吊有四支,支撑平稳后保障吊车起吊过程中车体平稳;配重箱:放置重物块,保障吊车起吊重物时配重相对平衡。
二、汽车吊型号选择
选择正确的、符合要求的随车吊是安全的进行吊装作业的关键。下面我们以25T汽车吊为例进行分析。
主要是要看明白和会使用以上两张图(一般吊车操作室里都会有),先介绍几个概念:1、工作幅度:吊车站位后,吊车的回转中心于被吊设备重心之间的水平距离;2、起升高度:从地面到吊钩至取物装置上极限位置的高度;3、主臂长度:吊臂升出的长度;4、额定起重量:允许起吊的重量。正常情况,工作幅度、起升高度、主臂长度构成直角三角形。
从起升高度曲线图可以看出,同一个工作幅度,起升高度越高,主臂长度也越长;同时我们看额定起重量图,同一个工作幅度,起升高度越高,主臂长度越长,随之额定起重量越小。例如:我们假设工作幅度为10米,则根据上表可查得,额定起重量为5.1吨-7.4吨,根据勾股定理可算得对应的起升高度为37.9米-9.8米,如起吊物件为5吨、起升高度为20米,则该25T汽车吊能够满足要求。
三、变电站起重工作要求
根据具体工作难易程度要求,施工项目部可邀请业主项目部人员、设计人员、施工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项目管理中心及其他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吊车驾驶员等共同到现场开展踏勘工作。踏勘要确定吊车进场路径、吊车站位、吊装工作幅度、吊装起升高度、作业范围(回转半径)与周边带电设备安全距离(满足10kV≥3米,35kV≥4米,110kV≥5米,220kV≥6米)等,测量相关数据,必要时绘制示意图,以及满足其他现场踏勘的要求。编制吊装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审批后严格执行。
四、吊装安全规定
1、起重机械拆装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特殊环境、特殊吊件等施工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必要时还应经专家论证。严重违章【第四十三条】在运行站内使用吊车、高空作业车、挖掘机等大型机械开展作业,未经设备运维单位批准即改变施工方案规定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等:1.在运行站内使用吊车、高空作业车、挖掘机等大型机械开展作业前,施工方案未经设备运维单位批准;2.未经设备运维单位批准,擅自改变运行站内吊车、高空作业车、挖掘机等大型机械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等。
2、起重机械使用前应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严重违章【第五十四条】特种设备未依法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2.特种设备超期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3、起重作业应由专人指挥,明确分工。重大物件的起重、搬运作业应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
4、起重机上应配备灭火装置,操作室内应铺橡胶绝缘带,不得存放易燃物品及堆放有碍操作的物品,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操作室;起重作业应划定作业区域并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5、每次换班或每个工作日的开始,对在用起重机械,应按其类型针对与该起重机械适合的相关内容进行日常检查。
6、起重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人员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环境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7、起吊物体应绑扎牢固,吊钩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若物体有棱角或特别光滑的部位时,在棱角和滑面与绳索(吊带)接触处应加以包垫。起重吊钩应挂在物件的重心线上。
8、含瓷件的组合设备不得单独采用瓷质部件作为吊点,产品特别许可的小型瓷质组件除外。瓷质组件吊装时应使用不危及瓷质安全的吊索,例如尼龙吊带等。
9、起升重物跨越障碍时,重物底部至少应高出所跨越障碍物最高点 0.5m 以上。起重臂不得跨越电力线进行作业。
10、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11、起重机在作业时,车身应使用截面积不小于 16 mm2软铜线可靠接地。作业区域内应设围栏和相应的安全标志。
12、吊件和起重臂活动范围内的下方不得有人通行或停留。在起吊、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的周围、上下方、转向滑车内角侧、吊臂和起吊物的下面不得有人逗留和通过。严重违章【第六十八条】起吊或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下面,有人逗留或通过:1.起重机在吊装过程中,受力钢丝绳周围或起吊物下方有人逗留或通过;2.绞磨机、牵引机、张力机等受力钢丝绳周围、上下方、内角侧等受力侧有人逗留或通过。
13、起重机在作业中出现异常时,应采取措施放下吊件,停止运转后进行检修,不得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14、不得使用起重机械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作业过程应符合 GB 6067.1 的规定。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 45°~60°,且不得小于 30°,吊索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垫块。
15、吊件吊起 100mm 后应暂停,检查起重系统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物件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拴好控制绳。物件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
16、吊物上不可站人,作业人员不得利用吊钩上升或下降。不得使用起重机械载运人员。
17、起重指挥应遵守下列规定:a) 起重吊装作业的指挥人员应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b) 起重指挥信号应简明、统一、畅通;c) 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d) 操作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械,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空)的指挥人员均应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进行指挥。严重违章【第八十一条】起重作业无专人指挥:以下起重作业无专人指挥:1.被吊重量达到起重作业额定起重量的 80%;2.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械联合作业;3.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人员密集区、场地受限或存在障碍物)进行大件吊装;4.起重机械在临近带电区域作业;5.易燃易爆品必须起吊时;6.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7.新型起重机械首次在工程上应用。
18、起重机行驶和作业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机身倾斜度不得超过制造厂的规定,其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 1.2 倍,小于 1.2 倍时应采取防倾倒、防坍塌措施。
19、汽车式起重机作业前应支好全部支腿,支腿应加垫木。作业中不得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应在无载荷时进行,且应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位。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应在起重机的侧向和后向进行;变幅角度或回转半径应与起重量相适应。起重机带载回转时,回转速度要均匀,重物未停稳前,不准作反向操作。向前回转时,臂杆中心线不得越过支腿中心。严重违章【第九十六条】汽车式起重机作业前未支好全部支腿;支腿未按规程要求加垫木:1.汽车式起重机作业过程中未支好全部支腿;支腿未加垫木;垫木不符合要求;2.起重机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小于沟、坑深度的 1.2 倍时,未采取防倾倒、防坍塌措施。
20、起吊作业完毕后,应先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后起支腿;吊钩应用专用钢丝绳挂牢或固定于规定位置。汽车式起重机不得吊物行走。
21、起重设备的吊索具和其他起重工具应按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不得超负荷使用。自制或改装起重工器具,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试验,经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并不得超负荷使用。严重违章【第二十九条】超允许起重量起吊:1.起重设备、吊索具和其他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超过铭牌规定;2.没有制造厂铭牌的各种起重机具,未经查算及荷重试验使用;3.特殊情况下需超铭牌使用时,未经过计算和试验,未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严重违章【第六十九条】使用金具 U 型环代替卸扣;使用普通材料的螺栓取代卸扣销轴:1.起吊作业使用金具 U 型环代替卸扣;2.使用普通材料的螺栓取代卸扣销轴。
22、起重机、高空作业车和铲车等施工机械操作正常活动范围及起重机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吊物等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 19(满足10kV≥3米,35kV≥4米,110kV≥5米,220kV≥6米) 的规定,且应设专人监护。如小于表 19、大于表 17所示安全距离时应制定机械操作和现场监控的专项安全措施,并经施工单位和运维部门会审、批准。小于表 17 的安全距离时,应停电进行。严重违章【第三十二条】在带电设备附近作业前未计算校核安全距离;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且未采取有效措施:1.在带电设备附近作业前,未根据带电体安全距离要求,对施工作业中可能进入安全距离内的人员、机具、构件等进行计算校核;2.在带电设备附近作业计算校核的安全距离与现场实际不符,不满足安全要求;3.在带电设备附近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时,未采取绝缘遮蔽或停电作业等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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